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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调结构水泥行业准入严字当头-【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10:49:44 阅读: 来源:发钗厂家

节能降耗调结构 水泥行业准入严字当头

1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指出,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条件》为依据。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条件》。

编者按: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年多后,《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终于出炉。

1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工信部同时发布的公告称,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条件》。

公告指出,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条件》为依据。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条件》。

公告指出,

三季度以来,由于拉闸限电和煤炭价格的上涨使得水泥价格出现了轮番的上涨,但受制于淘汰落后产能和投资增长的影响,水泥产能增长速度目前放缓明显。

在水泥“十二五”规划、建材下乡及我国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条件》延续了我国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条件与布局、生产线工艺与装备、能耗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将对我国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长远的影响。

核心提要

■对新型干法水泥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鼓励现有水泥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新建水泥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企业。

■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生产项目。投资水泥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土地部门、环保部门、质检部门、金融机构、电力部门将不得核准、不得办理手续、停止供电等等。

项目建设条件与布局:

严控新项目 人均超限省份新扩项目遇“红灯”

《条件》指出,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同时,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而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条件》要求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此外,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条件》规定,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生产线工艺与装备:

设限控管 新项目规模与技术装备戴“紧箍咒”

《条件》指出,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

同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条件》规定,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条件》对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及系统的安全、稳定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要求,主要有: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能耗与环境保护:

指标细化 能耗与环保操作突显“刚性”

《条件》对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kWh/t;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在环境保护方面,《条件》明确: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条件》要求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同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条件》指出,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另外,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

全过程管理 质量与安全体系建设“严”当头

《条件》指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水泥(熟料)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参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另外,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方面,《条件》提出了以下几点: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监督与管理:

动态管理 新扩建将享多部门联动“待遇”

《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对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条件》最后指出,规定工信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信部另行制定发布。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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