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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市事业单位在编合同工养老更有保障-【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6:43:09 阅读: 来源:发钗厂家

牡市事业单位在编合同工养老更有保障

4月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当天我市新颁布的《牡丹江市经费自筹和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扩大了保障范围,适度提高了缴费水平,待遇计发体现公平,而且令保险关系转移更顺畅。

参保范围更明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新《办法》在原政策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在编合同制职工、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纳入到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即维护了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需求,又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提高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

个人缴费比例提高

目前,我市经费自筹和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4%,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8%”的规定,新《办法》将个人缴费比例由4%提高到6%。

待遇计发体现公平

按照我国社保制度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新《办法》确定了参保职工的退休标准,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参保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从批准之次月起,由牡丹江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发放养老金。在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仍需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保险关系转移更顺畅

为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顺利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新《办法》对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变更与转移作出明确规定:已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动和调入企业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缴费储存额;参保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转移职工个人缴费储存额度,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省、市事业单位转企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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