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人死了债没还完-【资讯】
借贷网讯 人死了债务该怎样该偿还呢?刘某与郑某是老两口,2004年郑某想做做化肥的生意,由于手头上没有现钱,郑某找到了村里面曾经与其在生意上合作过的老朋友李某,向李某借了30万,郑某写了一张欠李某30万元的欠条,二人既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还款利息。
法律上并没有父债子偿一说,这钱一借就是三年,郑某的化肥生意也没做起来,到了2007年的时候,李某终于找上门要钱来了,郑某恳请李某再宽限些时间,李某看在老朋友的面上答应了,李某要求郑某重新写一张欠条,于是郑某又重新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用这张欠条抵顶2004年的那张欠条。按理说,既然郑某2007年重新写了欠条,那2004年的欠条应当由郑某收回,可郑某在这个问题上就大意了,郑某觉得既然李某肯这么开恩,又是多年的老朋友,不会差事的,郑某就没及时收回2004年的欠条,这导致李某手中持有两张分别由郑某签字的共计60万元的欠条,但实际上郑某只欠李某30万元。2008年的时候,郑某手头有了好转,陆续偿还了李某20万,并且李某也给郑某打了收条,眼看这欠款就要还完,可偏偏噩耗传来,郑某因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死后,李某将郑某的妻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2007年欠款30万元及当时约定的口头一分利息。
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有了宣判结果,宣判后,笔者找到了二审主审法官,主审法院提出“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惯例,应先偿还形成在先的借款,因此应当认定郑某所还的20万是偿还的2004年的欠款,而非偿还的是2007年的欠款”。法官依据法律判案,没法律依法理,没法理依习惯。法院的判决依据“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惯例”没有错误。
最终审理结果如下,在我国民间的借贷关系中,因交易手续不健全、不正规而存在大量的交易风险,本案正是郑某基于朋友的面子没有收回2004年的欠条,最后导致郑某的妻子吃了官司败了诉,李某与刘某两家的关系也因这场官司由唇亡齿寒变成了形同陌路。笔者提醒大家,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一定要秉持谨慎的态度,莫以平日之间的交情好,而不重视交易过程中的环节,靠哥们的个人信誉最后还是吃了大亏,这死无对证的债务,最后还是要由刘某来偿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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