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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人死亡子女要债-【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53:33 阅读: 来源:发钗厂家

借贷网讯  人死亡但是债务依然存在,丁某兄妹二人的的父亲因病于2011年去世,早在1998年7月26日,王某曾向他们的父亲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8厘,并约定于1999年6月还清本息。王某从1998年11月1日至2005年2月份分18次累计还款159700元。

具体案情如下,但至2012年8月尚欠30000元未还。丁父因病于2011年农历6月20日去世。其他遗产继承人已表示放弃继承,丁某兄妹二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向被告催要无果,以原告身份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二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王某口头辩称,借款的本息已还清,被告不欠原告钱,即使欠钱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丁父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两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丁父已去世,二原告作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债权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出具借条后至2005年2月已还款159700元,表明被告已向原告的父亲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没有对该笔借款的本息进行结算。

最终审理结果如下,按照原告提供的利息计算清单显示尚有部分利息被告没有支付,被告王某对该计算清单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驳证据,只是以30000元承包金的收据主张折抵。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其要求折抵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尚欠30000元借款及利息未还,应以本院查明的数额16613元利息由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法院遂依据《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给付原告丁某兄妹二人16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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