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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人亡债不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47:32 阅读: 来源:发钗厂家

借贷网讯 民间借贷中经常也会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借贷关系,但是不久之后,债务人因为特殊原因造成自身生命的危害,无法偿还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民间借贷应该怎样来维护双方的权益呢?本文就是一项参考。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谢根与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谢根亲笔出具了欠条。

之后谢根因为车祸离开了人世,对于这笔债务,刘金平没有办法,只好状告他的家人还有他生意合作伙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谢根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原告刘金平借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谢根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陈大英、谢忠华享有,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谢根的合伙人周大平也应该负责,因为他去世后,工厂交由周看管。被告周大平系谢根生前木材加工厂的合伙经营人,谢根去世后,周大平继受并接管了木材加工厂,谢根为合伙经营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周大平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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