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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43:13 阅读: 来源:发钗厂家

赵蓉

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修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6年兰州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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